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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承認,人性的大部分美好和弱點,在婚姻制度裡都顯露無遺:忠誠與背叛,克制與放縱,佔有和放棄,高尚或者自私,都匯聚於此。焦慮的人們最終發明了婚姻,不過,婚姻可以使社會看起來有些秩序,但,它解決不了人性衝突和矛盾。
日前,廣州人大常委會通過了"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(草案)",規定夫妻一方有權向工商局,房地產管理部門,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,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協助辦理。相映成趣的是,在沉陽市大東區婚姻登記處展板上,寫著"對於男人的偶爾出軌,有時候不必看得過重。處於轉型時期價值觀重組的時代,政府對婚姻的態度似乎也莫衷一是。
中國人很少通過權利的相互關係角度去衡量一個社會問題,婦女(當然也包括少數在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男性)在離婚時財產處分問題上所處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,因此全世界多數國家的法律,在離婚時對婦女一方多採取特別保護措施。在有些國家,婦女不但能夠分得多數共有財產,甚至還能分到前夫在未來收益的一部分。但很少,至少我還沒有聽說過,有哪個國家立法容許夫妻在婚姻期間互查對方財產的時候,政府有協助的義務。道德上的道理顯而易見,最關鍵的是,如果這樣的法律得到通過,它會傷害到一個社會其他的權利基礎。
從權利的屬性上看,不同的權利之間的確存在著輕重主次。比如人身權利要高於財產權,基本人權高於由於契約產生的衍生性權利。進入現代社會以後,婚姻越來越體現出一種契約性質,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可以通過契約來約定。比如,法國總統薩科奇就和自己的妻子約定,在自己當總統期間,雙方不得離婚。而關於財產權的約定,在許多國家早已是婚姻關係確定前的當然程序,法律並不禁止雙方約定一旦離婚彼此對財產的處置方案。由此可見,關於婚姻雙方之間的財產處置,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契約,儘管在某些國家這種契約是雙方自己約定的,有的國家,比如中國是法律規定的。但不管怎麼說,由這種契約關係延伸出來的財產權,不能超越人身權利。
有人說,法律規定政府有義務協助妻子查丈夫的小金庫,這是侵害了丈夫的隱私權,其實,問題的嚴重性遠不止此。我們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,我們所有的法律關係都是以每個個體出現的。比如我們在組建公司,和別人訴訟,都是以單個公民的身份行使權利,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,這是現代社會和傳統社會最大的區別。也就是說,即便是父子夫妻,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之外,他們之間都沒有天然的法律義務和權利。如果妻子僅僅出具身份證和結婚證就可以查詢當事人的相關信息,也就意味著,每個人獨立成為個體的法律基礎受到動搖。這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!
日本著名的作家春樹曾經說過一句話:是我們創造了體制,不是體制創造了我們。套用這句話,我們可以說:是我們創造了婚姻,不是婚姻創造了我們。我們創造的婚姻制度,不能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。更何況,政府對婚內權利的介入,尤其需要小心謹慎。舉個例子,有很多壞男人平時在外面偷腥,家裡的老婆獨守空房,妻子的性權力也沒有得到必要的維護。這事政府是不是也得管一下,協助妻子讓丈夫履行好自己的床上義務?有些國家的確有這樣的法律規定,但畢竟少之又少。古人說得好,清官難斷家務事,大多數家務事,還是由夫妻雙方自己約定規則,政府更省心,夫妻更安心。如果婦聯真派一個督察員監督每個家庭男人和自己妻子同房的次數,我想這個社會就真亂套了!
的確,在當下許多男人在離婚時轉移資產,最後讓無助的妻子們人財兩空,是相當普遍的現實。不久前乒乓國手馬琳和妻子離婚,馬琳就宣稱自己只有一套住房可以分割。別說他的妻子不信,連我都不信。但我的觀點是,對待這樣的男人,需要另外的制度安排,而不是輕率地在婚姻期間由政府撐腰隨便查賬。比如,法律可以規定,一旦進入離婚訴訟,夫妻雙方的財產均不得進行單方面處置,一旦發現一方有轉移和藏匿財產,對方可以申請獲得賠償。當然,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,更需要在全社會建立一個相對透明的財產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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